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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鉴定的程序:
区(县)级病残儿医学鉴定:
1、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且年龄满4岁或其母亲年龄已超过30周岁的,如要求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,应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区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残儿病史资料。
2、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赴实地核实,并进行家系调查。同意后,由本人填写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、审批表》和《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审批表》,并附病残儿近期母子合影照片四张。
3、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(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)以及女方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,将所有材料送区、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。
4、区、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根据疾病情况,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,并通知申请人。
5、区(县)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对每一个病残儿医学鉴定后,参加鉴定的全体人员均应在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、审批表》(一式二份)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方能生效。
6、各区(县)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对无能力鉴定的疑难病例或病残儿家属对区(县)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不满意的病例均可申请作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。
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:
(1)凡申请作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,均由区(县)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提出书面申请,并将完整病史及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、审批表》一式三份交湖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办公室。
(2)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在接到书面及其完整的病史资料后,应在两个月内通知病残儿家属进行全面而认真的医学鉴定工作,并以集体评议的形式写出书面鉴定意见。
(3)鉴定完毕后,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将结论答复原区(县)病残儿医学鉴定组。
(4)进行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时,参加的有关专家不得少于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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