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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预防出生缺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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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长:徐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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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《二孩生育证》
(一)受理范围
1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;
2、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;
3、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织鉴定,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,适宜再生育的;
4、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;
5、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来自治区定居的;
6、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的,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。
7、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,最多生两个。
8、再婚的,一方已有一个子女,但另一方为未生育的;
9、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;
10、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,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;
(二)办理程序
1、由男女双方向单位(在职人员)或村委会、社区居委会(无职人员)提出申请,经审核无误后报所在地乡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审批;
2、到乡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《二胎申请审批表》(项目填全,男女双方单位盖章);
3、持夫妻双方户口簿;
4、持结婚证;
5、再婚人员要持离婚协议书(或判决书)原件;
6、持夫妇双方婚育状况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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