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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长:徐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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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

   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;
(一)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
(二)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。
(三)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。
(四)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。
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,除适用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外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;
(一) 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;
(二) 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;
(三) 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;
(四) 夫妻只有独生女的;
(五)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。
再婚的夫妻,一方只有一个子女的,另一方无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再婚夫妻一言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,另一方无子女的,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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